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开度和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
1.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
2.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
3.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传真等电子信息方式。
4.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执行工作的诉讼指导,公布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当事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说明。
5.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6.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7.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8.公开执行流程:
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集团案件的执行款项分配方案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事先征求意见并公示分配方案七天。
9.财产处分公开
经法院依法通知限期履行而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可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对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有资格的机构等情况予以公开。
10.执行听证公开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执行担保人财产、执行中发现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可能存在错误、法院依职权中止、终结而申请人有异议的案件执行听证。听证适用公开原则、平等原则 、辩论原则、评议原则、回避原则。 本院对实行听证的案件范围、适用原则、操作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开。
11.监督机制公开
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执行承诺制度、廉政制度和干警的联系、监督电话。在执行局办公室外,设立意见箱,由专人负责,定期查看,对所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后,及时反馈给意见人。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7-10-11 10: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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