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为单位:

  1、申请执行书(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3、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有其他可证明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书面文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证明

  6、授权委托书(若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则不需提供)

(二)、申请人为个人:

  1、申请执行书(本人签名)。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3、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有其他可证明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书面文件)。

  4、身份证复印件 。

  5、授权委托书(若本人亲自办理,则不需提供) 。

  6、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