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财产如何执行
关键词 执行 土地补偿款 村委会 扣划 发放 履行
【裁判要旨】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福银、齐淑英、齐经有、孟宪国、刘俊峰、王洋与被执行人胜利村委会合同纠纷四个案件中,扣划了该村委会存放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村财代理站的存款625849.00元、420000.00元。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能否执行。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村委会在经管站的账户中,包括应向村民发放的款项、用于村委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此类费用,法院不应扣划。除此类费用外,其他款项均应作为执行款予以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
本院所执行的管福银、齐淑英、齐经有、孟宪国、刘俊峰、王洋与异议人胜利村委会合同纠纷共四个案件,因异议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5日扣划异议人存放在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村财代理站的款项420000.00元,并已将此款给付管福银。2019年4月2日,本院又扣划该账户存款625849.00元。异议人对本院以上两笔扣划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从经管站及胜利村委会调取的证据证明,该村委会现在经管站账户存款为3183780.06元(不含本院已扣划的两笔共计1045849.00元),其中包括胜利村五组占地补偿款2697739.70元(该部分款项根据相关规定,其中80%向村民发放,即2158191.76元,20%系村提留,即539547.94元),一组、二组青苗补偿款325862.50元,四组拆迁时应付给村民崔高氏的拆迁款141734.00元,财政部门转移支付村管理费142742.01元,以上应向村民发放的款项(包括村管理费)共计2768530.27元。
【裁判结果】
驳回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胜利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现胜利村委会账户中,应向村民发放的款项(包括村管理费)共计2768530.27元,胜利村委会现账户余额为3183780.06元。故本院已扣划的款项不包括应向村民发放的部分,胜利村委会现账户余额足以发放所有应付给胜利村村民(包括村管理费)的款项,故本院执行的胜利村委会存款1045849.00元系胜利村委会的财产,扣划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注解】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村民委员会系一个较为特殊的主体。很多村民委员会本身没有经营性收入,村民委员会的财产均为因特殊用途,上级部门拨付的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需要甄别村委会财产能否执行的问题。我们在执行实务中,逐渐摸索出一套执行该类主体的流程。
第一,村委会无论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均可进行查封、冻结,但可暂不处分。并向村委会负责人释明可以对法院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充分保障村委会权利救济途径通畅。
第二,在执行异议中,由村民委员会对财产能否执行负举证责任。
第三,法院对执行财产进行甄别时,对于法律规定禁止执行的专款、应向村民发放的款项不予执行。另外,部分案件中存在村委会提出用于该村或村民公益支出的款项能否执行的问题。如村委会房屋修缮、村内道路修缮等款项能否执行。我们认为应对此类款项支出予以考虑。必要的公益支出应予以保护,
对于村委会所有的超出上述支出的款项,应依法予以执行。
第四,在执行村委会案件中,往往面临该村村民不理解不支持法院执行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应充分尊重村民的实际诉求,执行异议中,可邀请村民代表出席听证会进行听证,并做好裁定生效后对村民的释法明理工作。
案例编写人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贾国栋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30 14: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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